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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由於我國在2005年2月5日仿照美國、德國先例,制定公布了《國家情報工作法》,以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依該法規定,情報工作是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屬國家情報工作。
總之,現時不宜再制定與《國家情報工作法》雷同之「國家保防工作法」,而是應迅速補強《國家情報工作法》,改正其缺失,特別是,該法只處罰違法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但對於違法之調查局長、總統等「消費、享受保防、情報」之首長,卻無處罰的規定,實宜予以明文。(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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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現在治絲益棼的來制定「國家保防工作法」,將來必會與現行職掌情報、保防工作的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之職掌競合重疊,產生歧異紛爭之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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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範當前中國大陸及外國不斷刺探我國軍情,以收買、滲透或駭客攻擊等方式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之行為,實可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民主監督法制框架下,積極強化調查局的工作業務,特別是有關中共對台活動、統戰之調查;各種影響國家經濟利益及通信、資訊、電子、生化等高科技機密維護等調查工作,而實不宜再在各級政府機關、重要社會團體、企業內部設置安全保 防處、室,及保防工作人員,特別是這些一般保防工作人員缺乏長時期金融秩序活動及高科技機密維護等之專業與經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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